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单位吗
时间:2023-04-26 19:12:18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单位。《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

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者自愿签订,当然也有权自愿解除,只要这种解除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更应当允许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职业,充分发挥特长。因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行使上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劳动者必须注意,行使上述权利时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31条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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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在试用期内

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的期限,也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期限。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无需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行为,是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劳动合同方面看,它又是一个违背订立劳动合同原则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原已订立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延期支付、少付、不付劳动报酬等;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主要是指劳动环境差、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甚至有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等因素的存在等,两者都侵犯了劳动者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属明显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当然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类事项如不及时处理,常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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