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侵权如何进行民事赔偿
时间:2023-04-17 18:51:50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1)我国的立法本意赋予了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司法实务中偏执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该规定正是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的体现,司法实践如此操作,不仅是适用法律上的不正确,而且也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受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权。表现在:

a.既然《刑事诉讼法》赋予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权,人民法院只能依法保护这种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如追赃等,限制以至剥夺这种诉讼权利。《规定》正是明确限制了财产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损失,通过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迟赔的方式得到救济,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前提下,受害人可直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b.规定仍然把追赃退赔的办法作为满足财产犯罪受害人侵权赔偿请求的唯一方法。追赃退赃的办法为满足受害人财产损失赔偿的请求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既为追赃退赃,赃在则可追可退。赃不在则无赃可追可迟。受害人赔偿请求的满足存在着严重的威胁,对受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犯罪类侵权受害人提起的精神赔偿不能被受理,并不是犯罪类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是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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