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六)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其他工伤情形。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公共负担伤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相关延伸】问:社保部门是否故意不受理工伤犯法?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不符合工伤条件的,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造成相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工伤认定申请,社保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不属于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等管辖范围的;其他情形。工伤认定是社保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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