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所有权证》。对于普通住房,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以预售商品房作为抵押的,必须提交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六)能够证明抵押人有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七)能够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八)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审核抵押申请。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一)依法取得房地产抵押权的,登记机关应当备案(二)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记载。抵押期间内抵押的房地产完成抵押的,抵押人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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