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待遇纠纷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发放保险金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长达三年之久,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知或理应得知保险事件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此外,如果诉讼时效期是从权利受侵害及义务人开始得知或理应得知之日算起,那么其期限也将据此进行计算。
然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当依循相应规定行事。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失业保险能领多少次
关于失业金的领取次数并无明文规定。依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例,当失业人员在还未离开现有公司之前,他的工作岗位以及本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假如已经达到甚至超出一年但小于五年时,那么他可以领取最长十二个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如果该员工之前已累计缴满五年但是不超出十年的话,他则有资格领取最长达十八个月份的失业保险金。至于在累计缴费年限超过十年的情况下,他将可以享受到最多二十四个月份的失业保险金。无论他是否已经找到新的工作,并且在新岗位上再次遭遇失业状况,他的缴费时间将会被重新核算统计。而他需要领取的剩余月份的失业保险金也会与他在上次失业期间未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相结合起来,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款或者申领保险金所涉及到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为整整三年时间,而这个期限是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明确知道或者按照通常情况下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换句话说,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三年内,他们享有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或者申请领取保险金,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那么他们的相关权利就有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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