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玩家和网游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范围。
2,通过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有明确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损害的结果。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3,托的存在,若有证据可证明是经营者雇佣操作,经营者向玩家隐瞒这些事实,构成不诚信。但若,不影响经营者对其服务的提供质量和性能,不使得消费者权益有损害,则,难以被认定构成法律责任。
4,是否能够认定有损害结果,还是有探讨空间。举例,如果认定名次的获得,是网游消费者获得的重要消费结果之一,托的存在若影响到这个结果,消费者主张自己的权益获得了损害,也未尝无道理。
5,推而广之。除了网游中的托,现实的许多商家销售行为中也在使用这种促销方式。比如,化妆品销售中的许多消费体验和评论,是经营者雇佣的水军使用一些夸大或者渲染性的手法在评价其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但是,作为消费者,一,证明水军的存在困难,二,化妆品因人使用而不同,在你看着消费评价而按捺不住购买后,即使产品没有宣传的效果,也很难证明经营者的欺诈。除非,化妆品是伪劣产品。
结论:水军、托,是不当的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应该被谴责,但是,目前难以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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