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的风险点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3-03-10 17:52:36 3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之间借贷的风险:

1、可能招致行政处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2、因违法而使得借款利息不能获得支持。

3、借款担保不发生效力。

一、高利贷的界定标准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就应该被界定为高利贷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如果约定利率在24%以内的,法律予以支持;如果在24%-36%之间的,如果当事人自愿给付,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超过36%,法院绝对不予支持,即使当事人自愿给付。

二、企业与个人间借贷行为合法吗

企业与个人间借贷行为一般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和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公民在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行政法规的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三、企业间借贷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乙容器有限公司同在某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内,两家企业业务往来比较频繁,企业法人代表人私人关系也不错。2005年6月,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向乙容器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并约定月息1分,借期1年。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后因经营不善,到期后未能偿还。为此,乙容器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60000元,逾期利息200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应该解决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第二,借款期内的约定利息60000元及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我国金融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礁曹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于企业间借贷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不予承认。本案中,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乙容器有限公司借款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由于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乙容器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因此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乙容器有限公司不能得到合同约定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甲药业有限公司仍然应当支付约定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只不过该笔利息是被收缴,而不是交付给乙容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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