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延期交房的赔偿标准未事先明确规定于合同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法规,赔偿金额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所公布的或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同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至买受人手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期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导致的延期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应及时向买受人进行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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