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迁了,却迟迟得不到安置;拆迁许可的审批和拆迁安置争议的裁决中,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不够;基准价与市场价差异很大,使拆迁工作无法进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我省实施了5年多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不少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它将面临“大修”。记者昨天看到了其修改决定(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在此次省人大常委会中进行审议。根据《草案》,本次修改有三大亮点格外引人注目。
拆迁补偿采用市场评估价
现行《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基准价为基本依据进行评估。基准价由市、县政府批准,每年3月公布,根据上一年度同类地段、用途的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确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非常快,如果按照上一年度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金额,与实际情况差异太大,被拆迁人往往不接受。同时,基准价要经过制定、批准程序,受非市场因素干扰大,各地要求取消基准价的呼声很强烈。
《草案》决定取消基准价法,规定被拆迁房屋评估采用市场评估法,并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公布本地商品房交易信息。
拆迁安置期延长了12个月
省建设厅对《条例》的修改作了说明,其中明确,地块建设的高层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源的,该安置期限为36个月(以前安置期为24个月)。
现行《条例》中,对临时安置补助费没有规定最低价,《草案》规定,今后临时安置补助费最低价为500元。《草案》还增加了有关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和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拆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低收入家庭均可享受最低保障
现有《条例》对享受最低保障的拆迁户设置了两条:一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户小于36平方米;二是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
调查发现,能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家庭非常少,政策不能惠及困难家庭。《草案》明确,把最低保障范围扩大,凡属于低收入家庭的都可享受最低拆迁保障标准。同时,如住户选择货币安置,也规定了最低补偿标准,即按每户36平方米并结合当地房价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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