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增加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工作制度
时间:2023-05-10 21:00:28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考验处

(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证照科、考验科)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三、申请条件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二)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后,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准考证明。

(四)受理岗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经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五)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六)档案管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确认查询结果,尚未完成查询的,完成查询;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七)业务领导岗审核。

(八)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九)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告知申请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

(十)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符合规定的,装订、归档。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和哈尔滨市公安局网站http://hrbgaj.gov.cn/上长期公示。

七、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41号、《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20号、《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7)39号、《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哈价联发(2006)13号。

八、签发审批时限

五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统一执行《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统一执行《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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