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宣传处、考验处
(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三、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四、申请材料
(一)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秩序处开据的《驾驶证满12分办班学习通知书
(三)《培训合格证
(四)两次以上达到满分的需预约《考试凭证
五、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携带秩序处开据的《驾驶证满12分办班学习通知书预约参加学习培训。
(二)当事人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知识学习培训。
(三)按规定完成相关的学习培训后,发放《培训合格证。
(四)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次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两次以上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五)考试岗分别考试科目一,考试科目三。
(六)档案管理岗复核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
(七)档案管理岗清除记分分值,打印《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对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在24小时内将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八)受理岗向申请人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属于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和哈尔滨市公安局网站http://hrbgaj.gov.cn/上长期公示。
七、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41号、《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20号、《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7)39号、《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哈价联发(2006)13号。
八、签发审批时限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九、监督检查
统一执行《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统一执行《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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