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考验处
(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证照科、考验科)。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三、申请条件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说明理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后,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上述情况的,出具退办凭证,说明理由。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查询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查询。期间,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说明理由。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后,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准考证明。
(五)受理岗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经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六)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七)档案管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确认查询结果,尚未完成查询的,完成查询;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八)业务领导岗审核。
(九)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十)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告知申请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
(十一)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符合规定的,装订、归档。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和哈尔滨市公安局网站http://hrbgaj.gov.cn/上长期公示。
七、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41号、《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20号、《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7)39号、《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哈价联发(2006)13号。
八、签发审批时限
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九、监督检查
统一执行《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统一执行《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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