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利用亏损弥补政策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这一规定适用于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这一规定给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弥补亏损有如下三种情况:
1.本年度应纳税所得大于前5年累计亏损额时,应就其差额部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民营企业年度计税所得的资料为:1997年亏损2万元,1998年盈利1万元,1999年亏损10万元,2000年亏损5万元,2001年亏损8万元,2002年盈利25万元,则:
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25-2+1-10-5-8=1(万元)
2002年应纳税额=1×18%=1800(元)
2.如果本年度应纳税所得小于前5年的亏损时,继续补亏损不纳税。假若2002年盈利为23万元,则尚有1万元留抵;
3.本年度继续亏损,则当年不纳税,和前4年的亏损一起留下年抵扣。如2002年亏损3万元,则:
可留抵的亏损额=10+5+8+3=26(万元)
由于1997年亏损未抵扣已超过五年,在2002年不能再给予抵扣。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年度亏损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并不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额,更不是采用多列成本、费用或虚报亏损。如果企业采用违法的手段多列成本、费用而多报亏损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对企业的纳税所得进行调整,行经调整后无论企业仍是亏损还是变为盈利的,应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纳税所得,一律按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以此作为偷税罚款的依据。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则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所得并依法向这管税务机关申报,才能做到合法地利用现行税收政策法规来取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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