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明明是自己出钱资助儿子购房,在新居登记证上却没有自己的名字。为了确认四分之一产权份额,花甲之年的黄老汉将妻儿告上法庭。4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其诉请。
还是1999年时,黄家夫妻买下了居住多年的市区公房一套。随着儿子一年年长大,黄家夫妻为了儿子着想,于两年前卖掉了房屋,得款15万元,并将此款赠予了儿子。于是,黄家儿子用父母赠与的钱款,加上银行按揭贷款,买下了位于上海南郊的新房,新居的产权自然登记在自己名下。旧居成了新房,照理这一家应该生活的更加幸福,孰料竟是争执不断。争吵中,三口之家分成两派,黄老汉一派,还有就是妻儿一派。据黄老汉自述,他在今年初还遭到了妻儿打骂,为此还向派出所报警。由于矛盾不断,黄老汉对新房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是耿耿于怀。作为一家之主,他自认为取得其中部分产权毫不过分。今年2月,他将妻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对新居享有四分之一产权。其在诉状中指出,虽然与妻子将新居产权赠与儿子,但因家庭矛盾愈演愈烈,现要求确认自己对于新房产权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对黄老汉的诉称,其妻儿则以产权登记为据,坚决不同意黄老汉的诉请。
由于黄老汉所提供的南郊新居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产权登记资料均载明卖受人、权利人是其儿子,据此,法院认定此房产自始为其儿子所有,而非黄老汉与其妻子赠与。另外,依据双方法庭陈述,黄老汉赠与儿子的是房屋出售款的部分。因为黄老汉未能证明系争房产系其赠与其子,故其要求确认产权份额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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