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认定有两种:
第一,有协议的,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第二,协议不成的,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其他情况按共同共有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由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被确认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无效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又达不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应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但法院对具体财产进行处理时,不会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会根据个案中当事人的同居状况及具体财产状况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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