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后需要承担退股前的债务。如未在退股前签订退股协议,则将承担债务责任的风险。签订了退股协议,则无需承担债务。退股协议是退股人请求公司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的书面依据,也是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的必要文件。退股协议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东权益而同公司签订的协议。
股东退股要获得股东会的通过
公司收购股东股权,导致公司股东人数的变动和资本的减少,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股东和资本的变动属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和第十项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和减少注册资本属于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有权力同意收购股东股权的机构只能是公司股东会,这还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小股东想促成这一条件的成就显然很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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