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生活报报道,哈尔滨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今天原则通过《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提交哈尔滨市人大审议。《条例》规定,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落户。
《条例》规定,机动车在进行排气污染物初检测时,环保部门对列入国家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型式核准名录》进行核验,未列入名录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登记落户手续。
哈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转籍检测及过户检测时,应当按照规定,由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核发《合格证》和合格标志;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检验、转籍及过户手续。经定期检测、转籍检测、过户检测,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以及监督抽检排放可见污染物或者排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哈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责令机动车所有者限期维修治理,并暂扣《合格证》。
同时,对制造、销售的机动车和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物超标的,对治理仍未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由公安交通部门没收销毁。而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测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次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300元罚款,连续两次未参加的,罚款500元,三次不参加定期检验的,罚款1000元。
此外,《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每年定期检测一次。而管理机构日常可以进行停放地和道路检测,对行驶中机动车排气污染疑似超标的进行监督抽检,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监督抽检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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