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土地以股份计价,是否属于转让
时间:2023-05-31 17:31:02 2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种意见认为:地价投资是土地出让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5%以上的投资必须在出让前完成,因尚未开发,故不能办理相关的出让手续和变更登记。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投资,以土地作价投资房地产,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允许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上述征求意见的关键问题不是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价入股,而是某一单位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价入股另一家公司。如果属于转让,则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5%左右的投资比例。如果不是转让,那么当然没有25%的限制。根据《国务院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出售、交换、赠与土地使用权。

单位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作为资本投入(转让)其他股份制企业。由此,企业身份由原来的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转变为股份制企业股东,并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分红和享受其他收益。因此,只有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25%的投资比例,才能办理股权定价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股份制企业)手续。在实践中,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把定价作为一种特殊的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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