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一公司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加班到晚上20:30给予最高20元餐补。如果员工加班未达到30小时,需要向公司乐捐300元。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则表示属实,还称是公司内部的事情。但在招聘软件上,这家公司称员工不加班,如加班可申请调休。
公司有罚款权吗?
公司有规章制度可以理解,但是规章制度也是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才可以的。加班时长不够就罚款是企业规章制度所管,劳动法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是不可侵犯的,罚款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财产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规定,也就是说,罚款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公司无权罚款员工。但是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公司损失可扣除工资,扣款最多不能超过基本工资的20%。
被迫加班该如何维权?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话,每天加班时长不能超过1个小时,而去除每周一天的休息时间后,要求员工每月必须加班满30小时显然是不合法的;除非为了完成特殊紧急的工作时可以适当延长加班时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此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律明确规定,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所以,劳动者可以大胆地向被迫超时加班说不,并有权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相关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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