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通常以三年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主张自身民事权益时,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并在三年内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但若法律对此另有特殊规定,则应遵循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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