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医疗机构科室构成及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门诊类医疗机构需提供与当地医疗保障局或各市城区、开发区医疗保险中心签订的协议和批准文件,验原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验原件。
二、职业病鉴定法对诊断机构有什么要求
职业病鉴定法对诊断机构的要求有: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3.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4.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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