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前破产的单位职工怎么办社保退休
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经批准破产的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辞向社会,并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可按前款有关规定办理,其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破产企业职工流向社会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由支付其失业保险金的部门联系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由其档案代管单位出具证明并由本人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办退休手续、凡已按国家和有关规定参保的企业职工下岗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辞向社会无固定职业的,其退休审批办法,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
二、企业倒闭退休金怎么办
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支付离退休金和医疗补助费的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明确规定: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由当地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由所在试点城市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的企业,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但是,有一些地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对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影响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的安定。原劳动部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对这一错误做法进行纠正,明确指出: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规定达到规定年限(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市社保局的做法及其工作人员的回答,违背了国家关于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正确的做法是,社保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出刘某的每月退休费用,收回已多发或弥补少发的退休金,并于今后由市社保局按月向刘某发放养老金。
三、国有企业破产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怎么办
国有企业破产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对其拖欠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起诉,根据法律规定,职工的社保和工资是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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