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时间:2023-03-01 06:20:16 3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受《劳动法》保护。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才具有劳动者的资格,只有具备劳动者的资格,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在校的学生正是由于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一、大学生拖欠工资可以告公司么

违法。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所以你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劳动局无权管辖。你的问题如果跟单位协商不成,只能自己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报酬,或全权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二、劳动关系不包括法律保护哪些内容?

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以及政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除此之外,其他均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其中,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三、法律保护在校生兼职吗

受劳动法保护,按照目前国家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即从事兼职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并不是全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事兼职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从事兼职的在校生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并不得有收取押金等违法行为。即除了用人单位可以不为从事兼职的在校生缴纳社会保险之外,用人单位和在校生双方都要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比如出现工伤事故,要比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劳动者要保守商业秘密等等。另外,在上岗前的培训期间应当发给工资或发给一定的生活费才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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