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投入市场,是我国房地产发展中的一项主要政策变化。由于划拨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需要无偿划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由此有意见认为不应允许其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当不再需要或停止使用时,由国家无偿收回、另行处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业的不断扩大,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已是势在必行。因此,考虑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现实,又考虑到保护国家土地收益的免于流失,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进入交易市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做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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