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自有房屋出售给本单位职工杜某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书,但原先居住在此屋的本单位职工朱某却毫不知情。今天,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撤销了该县房产管理局为杜某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4年12月20日长丰县食品公司将原单位职工朱某等人居住的三间房屋转让给杜某,并当日收取了杜某66000元。2006年12月12日该公司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杜某于2006年12月26日交纳了购房契税,2006年12月27日向长丰县房产管理局分别交纳了相关费用后,今年1月10日杜某持契税完税证等及由他人仿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权利部门审核表到该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该局经审查为其办理了变更登记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因朱某等人居住在此屋,房屋未进行实际交付,杜某为了使朱某搬出房屋,便以朱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朱某得知后认为房产管理部门为其颁证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二手房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的,买卖双方应当依照规定同时到房地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凭有效身份证件签署有关文书。因此,被告长丰县房产管理局在为杜某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时,应当要求转让双方同时到场,或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到场,凭有效身份证件当面签署所有文书。而该局在为杜某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时仅凭杜某一人提供的由他人签名的文书,亦未对签名的真假进行实质性审查,便为其办理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其行为显然不当。由于该局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时未能按照规范操作,造成杜某提供虚假签名的相关文书办理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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