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制度的性质
时间:2023-04-24 21:12:38 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1.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且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的请求。

破产和解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为债务人提供避免破产清算的机会,如果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那么清算制度及和解制度则没有适用的必要。破产和解制度的设立是出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需要,因而债务人最有寻求和解的动机。但是,由于和解之后债务人将继续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因此,是否请求和解应由债务人自行决定。

2.和解的目的在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

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和解事项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旦生效,破产程序即告中止,只要债务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即可避免破产宣告,而且破产程序同时宣告终结,这是和解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丧失了对其全部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债权人通常也难以得到全部的清偿;同时破产造成的失业也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压力。进入和解程序,不但债务人可以获得实现复兴的机会,债权人有可能会获得更多的清偿,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更容易保持稳定。

3.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性。

破产法上的和解又称为强制和解,之所以称为强制和解,是因为和解协议并非需要每一个债权人的同意,而是由债权人会议以多数表决的方式通过债务人所提出的和解条件。和解协议实际上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和解,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即使不同意的债权人也要受到该协议的约束。

和解协议同时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一经法院认可,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必须切实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数额清偿债务,不得有破产欺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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