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保期,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范围
时间:2022-07-27 22:34:59 4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保期根据产品的特性作不同规定,最长超过两年的质保期,并且质保期要标明在产品的显著位置。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范围是人工制作的产品,自然界中初级产品不适用该法律。

一、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保期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保期要根据产品的种类判断,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范围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各种直接取之于自然界,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如稻、麦、蔬菜、饲养的鱼虾等种植业、养殖业的初级产品,采矿业的原油、原煤等直接开采出来未经炼制、洗选加工的原矿产品等,均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这些产品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若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民法上对侵权责任,而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不作为商品的产品,如自己制作、自己使用或馈赠他人的产品,不属于国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特征

产品质量责任的特征如下:

1.侵权产品责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此无权协商。如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15条规定,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的要求的,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

2.侵权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给用户造成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3.侵权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即权利人,是指所有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n(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n(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n(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n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n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n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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