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中受伤,不但雇主要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房主也要为自己的选任不当担责。2010年12月10日,如皋法院一审判决房主沈敏因选任无资质的工头装修对受伤的雇员苏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原告苏里曾在被告肖洪后做工,工钱均由被告肖洪支付给原告。2009年8月,被告沈敏及其二弟沈坚家(兄弟二人系邻居)房屋需粉刷,由沈坚找被告肖洪商谈粉刷施工事宜,后被告肖洪安排原告苏里与另一工友进行施工。2009年8月7日上午,苏里上午先到沈坚家粉刷,下午又至沈敏家粉刷,在施工过程中搭脚手架的板子断裂,站在脚手架上的原告被木板打中而受伤。当即被送往如皋市胜利医院,经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苏里诉至法院要求雇主肖洪和房主沈敏赔偿损失。2010年7月7日,经法院委托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袁书权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苏里因外伤致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踝关节面)导致左踝关节活动受限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人雇佣的人员在民房建设过程中受伤,承包人应当对雇员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雇员以雇主和建房户为共同被告,建房户具有选任或指示过失的,建房户可以对雇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主对建房户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肖洪并无从事承包农村房屋施工的资格,遂判决被告沈敏对原告苏里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肖洪对被告沈敏的赔偿事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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