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陈先生、周先生三人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时因飞机误航,在闷热的机舱内等了七个半小时后被告知本次航班取消。近日,三人将该航空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并赔礼道歉。
原告李先生、陈先生、周先生诉称,其三人为前往深圳市参加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选乘被告公司2009年7月5日由北京飞往深圳的某航班并按时登机。但因被告公司称因空中管制的原因飞机不能按时起飞,让原告及其他乘客在闷热的机舱内等待七个半小时后又称因深圳机场关闭,该次航班取消,使三原告不能正常休息,在精神极度紧张的状态下被迫改乘另一航空公司的飞机自北京飞往深圳。这一遭遇使原告李先生在次日不能正常工作。
原告方认为,被告某航空公司的做法属于航空违约行为,其事后的处理办法严重损害了三人的利益,为保护合法权益,现依法对被告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以书面形式向三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于航空公司违约所导致的三原告的经济损失2540元(包括航班违约金1200元,机票840元,车餐500元),第一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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