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宣布申请公司的成立无效
时间:2023-05-02 16:42:50 2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人民法院即司法部门,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经人民法院确认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一开始,以公司名义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发起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符合本法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二,公司设立无效包括哪些内容?

1。设立失败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未能完成设立。

公司设立不完整的原因很多,如投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的设立,发起人决定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停止设立公司;但最常见的原因是公司设立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或程序存在缺陷。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并取得营业执照,但在实质上存在条件或者程序上的缺陷。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撤销,公司的设立应当视为无效。

在实行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即使公司已经登记,如果发现公司设立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民法规定的其他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设立登记后的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宣告设立无效或者撤销。实践中,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中除存在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外,违反主体资格要求导致公司无效,还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条件要求设立公司的法律程序。主要表现为:

①未按时足额募集资金。发起设立的发起人未认购公司拟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纳股款;公司发行的股份在法定期限后未募足。上述情况使公司缺乏基本的物质条件,无法成立。(2)创立大会没有如期举行。创立大会是股份公司成立的一项特殊而必要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发起人应当在缴足股份并出具验资证明后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创立大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代表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为有效;并行使与股东大会类似的职权,如通过公司章程;审核公司价值作为股款的发起人财产;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期限仍未募足的,或者发起人在股款缴足后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按照股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股份,不设立公司。可见,成立大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召开,不仅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且使公司无法成立,最终导致公司无法成立。

3。公司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比如发起人不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法定人数不足,章程绝对需要记载信息或者违法记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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