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三者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一大差别就在于:商业三者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以及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而强制三者险保障对象却如《条例》第3条写明的那样,保障的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者保障对象的差别充分表明了强制三者险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在强制三者险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因此,无论保险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是谁,皆不影响保险公司根据强制三者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但保险车辆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强制三者险合同还是需要做相应变更的,因为这属于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根据《条例》第11条规定应告知保险公司。如果不主动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依据《条例》第14条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条例》所称的受害人的范围应指“除被保险人与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人”。
一、如何请求车辆强制险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及受害人都有权通知保险公司,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第28条又明确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第30条述及“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可以就赔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随着责任保险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应是着重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再以被保险人实际向受害人给付赔偿金为先决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受害的第三人对责任保险人“直接”请求保险赔偿。
二、交强险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交强险也属于保险的一种,虽然交强险有许多自己的特点,既然属于保险那就有不赔偿的情况,即免责事由。下面是交强险不赔偿的情况:
1、针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肇事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这四种情形,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不赔偿。
3、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自己的交强险不赔偿。
4、间接损失不赔偿。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5、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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