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陷影响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的本地化
时间:2023-07-02 18:21:30 3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些年来,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投诉大幅增加,医患双方的利益矛盾日益尖锐化、复杂化,并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难点。其始作俑者就是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本地化。由于这一制度缺陷,很难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所以,条例实行4年以来,上交到中华医学会处理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鉴定结果都跟地方完全相反,就很好理解。本地化的专家形成的对医疗事故作出的对患者不公正的鉴定结论,无疑激化了医患双方的矛盾。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本地化可以休也。其理由如下: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本地化并非国务院通过的条例所规定,只是卫生部发布的暂行办法所规定。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而2002年8月2日由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第四十六条规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显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建立专家库的问题上卫生部的暂行办法与国务院的条例不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本地化客观上造成了聘请鉴定专家回避不够,这样就不可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按照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专家由本地区医疗机构的有关专家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官员组成,鉴定组织作出的鉴定结论难免不医医相护。况且,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医方具备医疗体系、充足的医疗知识,是强者,而患者不可能拥有这些,是弱者。鉴定专家本地化也难避自家对自家人进行鉴定,自家人断自家人官司之嫌。这些显然对患者是不公平的,因此,不彻底改革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专家的构成,张家福七年鉴定坎坷路之类的悲剧照样还会上演。

第三,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本地化容易导致用一个不公正的鉴定结论作为法律裁决的依据,这是对患者正当权益的侵犯,也不符公平公正的法律基本原则。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因为鉴定结论起着判定是非曲直的关键作用。然而,按照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发生医疗纠纷时,受侵害方(患者)只能提出鉴定的申请,而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鉴定权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由此可见,医疗事故鉴定实际上是行政意志的体现。现行法律又规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法院才能受理。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依《暂行办法》可直接用作定案的依据,

这于法有悖,实际上是鉴定权部分取代了审判权。我们可以想见,一旦有医疗纠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倘使不进行事故鉴定,患者想打官司都告状无门;有幸进入法律程序,极有可能在不公正的鉴定结论面前最终败诉。幸好还有一个中华医学会,这才有了南京市民张家福走完七年鉴定坎坷路后在这旷日持久的场医疗事故诉讼中最终获胜的故事。

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的产生与构成

【专家鉴定组的产生与构成】

1、专家鉴定组的产生方法是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其专家库中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其程序要求有:

(1)当事人抽取前,医学会应告知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

(2)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有理由的,医学会应撤出该专家名单。

(3)当事人对医学会随机编号的待取专家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并且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当事人明示放弃抽取的,可由医学会抽取。专家经抽出,非正当理由当事人不得拒绝。

(4)最后一名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5)抽取完毕,医学会应向双方当事人公布并记录在案。

(6)鉴定组长由鉴定组成员推选,也可由争议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有最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

应注意,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足时,医学会应向当事人说明并经其同意,方可向本省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加鉴定;本省专家库成员不足的,可向他省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

2、专家组成员的人数和专业构成依规定为:

(1)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2)专业构成上,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少于鉴定组成员的1/2;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有两名法医参加鉴定,由双方当事人随机各抽取1名。

【相关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第二十二条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三十二条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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