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应该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并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情况下,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实施办法中规定制作发放的时间限制,但最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应该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并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情况下,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实施办法中规定制作发放的时间限制,但最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居住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拥有房屋产权或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房屋且已满六个月;
3. 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满七日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具有当地户籍或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登记;
5. 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无法办理《居住证》。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居住证》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可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
遵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符合条件者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制作并发放居住证,最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办理《居住证》需满足五个条件,包括持有有效身份证、拥有房屋产权或承租房屋、办理暂住登记满七日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户籍或在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登记、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不符合条件者无法办理《居住证》,可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获取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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