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技术侦查具有以下特点:
1、科技含量更高。技术侦查要运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成果,它是以高科技为依托的,没有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现代科技手段,技术侦查就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而传统的侦查措施则对科技的要求相对较低。
2、秘密性更强。技术侦查中的一些措施,如秘密录像、拍照、监听等都必须秘密进行,是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侦查人员在采取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时,不用暴露自己的身份,也无须取得对方的同意。被秘密录像、拍照、监听的对象处于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交谈时无所顾虑,有时甚至直接透露犯罪的具体情节。这使得侦查机关得以沿循有关线索查获犯罪嫌疑人或有关物证;而通过这种措施所获得的证据,在此后的审判中也可作为有力的指控证据。
3、客观性更高。技术侦查是使用先进的技术、精密的设备客观地反映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直接来源于被侦查的对象,是其一举一动的真实记载,不会被篡改、伪造、变造,内容直接真实,反馈迅速准确,具有客观、真实、准确的特性。
4、更易侵犯人权。相对于传统的侦查手段,秘密侦查措施极易产生侵害人权的消极后果。以电话监听为例,一方面通过监听可以获得特定的犯罪信息,以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极易侵害无辜第三人的隐私权。
5、具有强制性。强制侦查是与任意侦查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侦查机关采取的涉及限制或者剥夺个人人身自由、财产、隐私等权利的措施,其区分的根据是以相对人是否自愿予以配合。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属于任意侦查措施。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是为了有效侦查的需要,对相对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不可能经过相对人的同意,也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很显然,技术侦查手段属于强制性侦查行为。
全文7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