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学校各项业务开展正常,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2)举办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3)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4)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5)有符合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类型、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6)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有健全的管理制度。7)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设备和设施,应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8)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办理材料
1.向审批机关呈本表时请同时附送以下电子文档和书面备案资料:①学校章程;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料证明文件(复印件);③合作办学协议书;④招生简章和广告;⑤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2.办学经费来源:①应明确是否属于财政拔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3.本表采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经批准后培训机构和审批机关各存一份。4.不够写可另页。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广东省办事大厅惠来县人社服务窗口”(http://hlwb.gov.cn/)
2.在线填写注册表单,并进行申报材料登记。
3.网上核准后打印相关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窗口或寄送送达。
5.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中心人社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来县政务中心人社服务窗口领取同意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来县惠城镇东华路北
五、办理时限
15(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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