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否需要考虑乙肝病毒携带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
时间:2023-07-11 19:02:38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子女的监护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婚姻、生育、就业、入学等方面没有特殊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2岁以下的子女,如果母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应与其同居,可以与父亲同居。乙型肝炎不属于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剥夺抚养子女的权利。

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务员体检手册

近年来,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求职、就业时受歧视并引发诉讼的消息不时见诸媒体。2005年1月,国家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公布了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首次明确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当公务员。肝功能(谷草和谷丙转氨酶)正常且B超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报考非警察职位,都可以通过体检。包括社会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都属违法。以检查两对半、病毒携带、大三阳、DNA阳、有传染性等理由拒绝录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都属歧视行为。当遭遇歧视时,可以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1、乙肝可以考公务员吗?肝功能(谷草和谷丙转氨酶)正常且B超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报考非警察职位,都可以通过体检。包括社会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都属违法。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附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事部卫生部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附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国人厅发〔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以下简称《标准》)颁布后,各地、各部门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体检工作,社会反响良好。为使公务员招录机关的工作人员、体检机构的医务人员准确把握《标准》,严格执行体检操作规程,使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卫生部、人事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编写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体检时参照执行。在具体实践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和卫生部医政司。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二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

2、判断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可以通过体检的标准: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2)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7.1.2

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

是指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持续阳性6个月以上,无肝病相关症状与体征,血清ALT、AST水平基本正常的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者。依据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有关规定,这类携带者不属于乙型肝炎患者,不应按现症肝炎患者处理,对于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应视为体检合格。

3)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7.2.1(4)肝炎的临床诊断标准:

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1倍,经复查仍无下降。

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1倍但伴有病原学或B超检查中任一项阳性。

血清ALT或AST正常,但病原学及B超检查两项均阳性。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只能供医师作参考,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病原学及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

从以上可见,判断合格与否的关键是是否肝炎,而判断是否肝炎的关键是肝功能(ALT与AST),其次是B超检查与病原学检查。注释:ALT和AST分别是谷丙与谷草转氨酶,测试时用酶法做标准大家为了过关,最好黄疸(胆红素)也都在标准范围内如果以前没犯过或者只犯过一次肝炎,那肝硬化进程一般不会太明显,B超一般都没问题的

3、关于乙肝大三阳乙肝小三阳及HBV-DNA:社会上往往用大三阳小三阳来区分携带者,甚至有些单位会以此来决定能否通过,其实这也是一种歧视,而且是没有科学道理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7.1.2

关于乙型肝炎大、小三阳:HBsAg、HBeAg及抗-HBc阳性,俗称大三阳;HBsAg、抗HBe及抗-HBc阳性,俗称小三阳。大、小三阳只是提示体内HBV复制活跃与否以及HBV的变异情况,并不代表肝脏的炎症和损害,判断肝脏是否损害及其程度主要根据肝脏生化检查结果。单纯大、小三阳而无肝脏生化异常者不应按现症肝炎患者对待,而应按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对待,作合格结论。对于现在很多医院和用人单位很热中的HBV-DNA检查,其实HBV-DNA主要是反应体内HBV复制的程度,更有没有任何意义,实际是造成了新的歧视。其实很多医院热中与HBV-DNA检查,主要是出于经济方面考虑的(HBV-DNA的收费较贵)

4、一般的乙肝公务员体检流程与歧视的情形: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与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初检时会检查ALT/AST,还有腹部B超如果以上两项有异常的话,复查会检查HBsAg(两对半里的乙肝表面抗原)但实际中,还是有很多地方的体检的初检中也查两对半或HBsAg,这一行为并不一定必然导致歧视,但存在歧视的隐患。还有的地方检查HBV-DNA,以HBV-DNA的结果来决定是否通过,这一方式属于违反法规规定,属于歧视。还有的地方检查两对半,以大小三阳为标准来决定通过与否,就更属歧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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