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关系
时间:2012-05-17 18:50:13 2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必须出具各类证明、要件,才能办理手续。事实上,很大一部分家庭收养合法,但弃婴捡拾证明不全。如今只要经村(居)委会确认,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填写登记表,凭这些证明就可补办收养登记。

《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

有些夫妇在合法收养了一名弃婴后,出于保护隐私等原因,没有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后来又生育了自己的孩子。而根据收养人“无子女”的法律,有可能永远也办不了户籍。现在只要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就可办理。

《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年满30周岁”。

事实情况是,很多收养人还不满30周岁,但已和孩子建立了感情,不可能强行终止收养关系。如今只要持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暂时“助养”手续,待年满30周岁后,再办理收养登记。

《民法典》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妇收养孩子后,由于离婚或妻子死亡等原因,由男方单独抚养,很多人不符合“年龄相差满40周岁”。所以《意见》规定,男方可凭法院判决书或原离婚协议书或其妻子死亡证明,办理收养登记。

最后还有一部分人根本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永远也办理不了收养登记。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建立了感情,只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又有教育抚养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抚养”公证,核实后就能为弃婴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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