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3条解释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1、【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指民事主体对构成自己的法律客体享有的权益,用法律客体命名。本条把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分为三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益,具体规定在《民法典》民事权利一章。
合法权益也叫作权利或者法权。完整状态的民事权利由三个部分组成:主体-主客体关系-客体。不完整状态的民事权利是通过挖除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或者客体而得到的。有三种:-主客体关系-客体、主体-主客体关系-、-主客体关系-。其中-主客体关系-客体是以法律客体命名的权利,简称法律客体权,如本条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体-主客体关系-是以法律主体命名的权利,简称法律主体权,如自然人的权利即人权、法人权和非法人组织权;-主客体关系-,是以法律关系本身命名的权利,简称权利或者法权,如所有权、监护权等。如果用数学语言来描述,民事权利就是一个三元函项,法律主体、主客体关系、法律客体是三个变项,三个变项都确定的情况下,就是一个特定的民事权利。
每个特定的权益,其法律主体、主客体关系、客体都是确定的,依法都属于特定的法律主体,只能由这些特定的法律主体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享有,也不得侵犯。这里的任何组织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包括政府等其他组织。
2、【人身权利】指法律主体对自己的人身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人身权和法律主体不可分割,分类时是按法律客体命名的,如生命权、隐私权等。
【财产权利】指法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同一个物上的权利可能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因而可能是多个财产。比如一套房子,甲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而乙享有这套房子的抵押权。这时候,甲的所有权是有一定欠缺的,这个欠缺的部分就是乙的抵押权。抵押权的设立就是所有权的部分让渡。这里的房子虽然在物理上是一个物,但在法律上是两个法律客体,分属于甲和乙,分别与甲的不完整的所有权和乙的抵押权对应。对此,有学者将这里的所有权和抵押权分别叫做自物权和他物权,是说所有权是对自己财产享有的权利,他物权是对别人的财产享有的权利。但这种分类有交叉性,也没有体现出完整所有权和受限所有权的区别。实际上所有权的状况是非常复杂的。
3、【其他合法权益】主要指知识产权和随着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新的权益,或者其他不宜概括在人身权和财产权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主体包括哪些人?
我国的民事主体包括
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此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均是自然人作
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情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中的法人以有限责任为根本特征,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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