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伙人关系中,每名合伙人应对合伙行为产生的债务负有无条件且无限次的清偿责任。
无论其贡献何如,合伙债务均须由全体合伙人以自有资产或共同经营管理之资产进行总担,这便是联营化模式下合伙债务所遵循的原则,各联营方通过各自所有或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来承担相应责任。
2、若发生特定情况,合伙人之间将被强制性要求对合伙债务负起连带清偿责任。
即,当某一名合伙人无力独自承担一定比例的债务时,其他合伙人需共同分担剩余债务的清偿。
3、然而,补充清偿责任则为另一种处理方式。
在此情况下,每当某一位合伙人无法承担全部债务时,便可请求其余合伙人予以帮助提供补充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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