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同意的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起诉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这种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第一审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被告人承认犯罪、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的案件,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简易程序的开庭时间没有受到限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简易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种简化形式,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案件事实清楚;二是争议不大;三是法律关系明确;四是诉讼标的额不超过一万元;五是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如果满足以上条件,法院将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总之,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中对第一审程序的一种简化形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的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同时,适用简易程序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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