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进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1、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对被管制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
2、对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3、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二次犯罪。
公安机关对被假释的罪犯如何予以监督
1.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2.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
(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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