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
海口市参保居民长期省外异地居住就医的,需先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经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确认;
居住在本省的海口市参保居民省外异地住院治疗,参保人应持居民医保卡在本市三级医院医保办填写转诊申请表,并由医院医保办初审盖章、市社保局复审盖章、录入电脑信息后,参保人可到异地进行住院治疗,出院后按海口市同级医院标准予以报销。
所需材料:(参保人在省外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要提供以下资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居民医保科或各区社保所报销)
异地转诊审批表(办理转诊手续人员提供)、
异地居住人员登记表(办理异地居住手续人员提供)、
社会保障卡、住院发票、住院(病案)首页和出院小结、
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住院分娩的还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和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等相关资料,
新生儿报销的需出生证。
(医院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医院印章)
报销比例如下:
(一)参保居民长期省外异地居住就医的,需先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经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确认,支付标准: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二)参保居民省外异地住院治疗,需向本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提出转诊申请,经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复核,支付标准: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三)参保居民省外异地发生危重急症,不需申请异地转诊治疗,支付标准: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四)在寒、暑假期内,本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在原籍住院治疗,有学校证明的,支付标准: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五)参保居民未办转诊手续的,其合规医疗费用在封顶限额内一律按35%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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