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经营者违反该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文将对本规定进行详细解释:
一、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概念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经营者采用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是否中奖的促销行为,属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限额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凡以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给予购买者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超过5000元的,也应按上述规定予以查处。
三、禁止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也就是反不正当竞争。
四、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上述行为都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不正当竞争的恶性明显。尽管这些行为的名目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都属于典型的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需要注意的是,附赠式有奖销售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元的限制。另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6年2月2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此次修订将有奖销售的概念修订为有奖促销,并提高抽奖式有奖促销的最高奖金额为两万元。
注:法律具有时效性,日后新法的制定可能会导致本文中的内容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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