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查阶段,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且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经特赦免除刑罚,告知处理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犯罪嫌疑人撤销辩护律师是否有限制
犯罪嫌疑人撤销辩护律师的这件事情是没有任何的限制的,刑事诉讼案件可以半途更换律师的,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委托律师也可以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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