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金该如何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时间:2023-05-31 15:54:41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征地补偿金的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应当给予扶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另有规定。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要求继续承包的,应当予以支持。在其他承包方式中,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在承包期间要求继续承包的,应当予以支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完善征地程序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应当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告知农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如何完善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应当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告知农民。被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必要时,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材料,作为征地审批的依据。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审批前的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上述情况、确认、论证、听证等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土地利用的依据报批。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种建设项目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履行征地报批前的通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不落实社会保障支出的,不得批准征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办发[2007]14号):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1号文件关于“不落实社会保障费用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执行情况的审查。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和费用筹措方式纳入征地审批前的告知和听证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报送征地审批材料时,应当说明上述情况。

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共同检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需要省级政府批准的,由市(地、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上述说明材料提出审计意见;需要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提出审计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计意见应当作为必要内容与建设用地审批材料一并提交。没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不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不按规定履行征地审批前的有关手续的,不予批准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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