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的机动车车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法定标准和约定金额,全额或部分承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对这些赔偿款项的申请和核销,保险公司秉持着严格的“必需且合理”原则。若保险公司发现其中某些费用并不合法或者不属于必要支出,那么他们有权予以剔除。
受害人在遭遇人身伤害时所应获得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以及必要的营养补充。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医院开具详细的诊断证明,明确指出患者出院后需要休息的具体天数;
同时,也可向伤者所在单位索取出险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扣款证明以及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因休养导致的收入减少部分。如单位并未扣除工资,则无需赔偿误工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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