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方40余万元。
2014年8月6日,被告段来发驾驶的货车与肖喜如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肖喜如经于都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段来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肖喜如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保险公司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被告段来发与原告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后肖喜如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包含死者母亲的扶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之一的王某系死者肖喜如的母亲,为退休工人,享有养老保险,但无其他经济来源。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王某按月领取养老金,其有经济来源,不属于被扶养人范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扶养人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不能作为赔偿义务人免除赔偿义务的依据,被告方应予赔偿原告主张的王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经审核,原告方的损失合计54万余元。根据双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及保险合同之约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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