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费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土地使用费标准的主要内容,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其标准,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现行刑法对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既遂量刑的规定是什么
现行刑法对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如下: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5、非法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3、非法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5、非法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三、现行刑法对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既遂量刑的规定是什么
现行刑法对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如下: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5、非法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3、非法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5、非法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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