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合并核算的成员单位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5%。
3。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合并核算的成员单位,在申请前连续三年的年度营业总收入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母公司成立3年以上,具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公司章程;(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有营业执照的最低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保卫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财务公司的主体,财务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组织集团成员,主要从事中长期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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