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提供开设赌场罪行为信息的诉讼过程中,当被告人主动交代幕后操纵者的身份,这种情形往往会被认定为具有立功的行为。
然而,司法系统在裁决量刑的时候,需要综合分析多种复杂的因素,比如犯罪的具体情况、开设的赌场规模以及带来的收益、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否存在自首或者立功等积极因素等等。
如果该次犯罪的情节相对较轻,同时被告人又能够主动提供有用的信息以协助调查,那么很有可能会得到酌情的减刑或轻判处理。
反之,若犯罪情节相当严重,即便被告人已经承认了幕后操纵者的身份,也不能排除其被判处较为严厉刑罚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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